官方通报“儿童乳膏涉嫌非法添加”事件,涉事公司37人被抓,卫健部门4人被问责。这个结果大快人心,但背后的法律问题值得深挖。
非法添加,不只是“违规”那么简单
涉事公司往儿童乳膏里加违禁成分,这不是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小事。根据《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虽然乳膏是化妆品,但儿童皮肤娇嫩,吸收快,非法添加的危害性不亚于食品。这37人被刑拘,说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关键证据,很可能触犯了这条罪名。
《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卫健部门被问责,暴露监管漏洞
4名卫健部门人员被问责,说明监管部门在日常巡查、审批环节存在失职。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如果监管流于形式,导致问题产品流入市场,相关责任人就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可能涉及玩忽职守罪。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家庭如何维权?
孩子用了问题乳膏,身体出现不良反应,家长肯定揪心。法律上,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涉事公司37人被抓,不影响受害者向公司索赔。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赔偿,个人赔偿责任可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索。
《民法典》第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这件事也给所有家长提了个醒:给孩子用的东西,尤其是入口或接触皮肤的产品,一定要看清成分,选择正规渠道。同时,监管部门也得长点心,别让“纸面监管”成了犯罪温床。毕竟,孩子的健康经不起折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