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我看到一个新闻,浙江有个商家卖了一批红雨伞给苏州一所小学,一共45把,总价338.14元。买家下单前,商家特意说了这批伞是“一次性用品”,只保收到时破损包换,使用过程中坏了不售后。结果5月12日签收,15日买家就把45把伞全部退回来了。商家打开一看,每一把伞都有明显使用痕迹,伞面上还写着学生的名字。商家气坏了,说退回的伞没一把是完好的,还搭上了往返运费,总共损失378元。最后家委会道歉补了钱,这事才算完。

坦白讲,这种“薅羊毛”的操作在电商圈真不少见。前两天还有个新闻,菏泽曹县一个卖家,40件演出服被学生穿着参加完活动后退货,衣服脏得没法二次销售。沈阳也有学校学生集体买60多件裙子,运动会后以“质量问题”退货,吊牌都没摘。这些商家赔了钱,还憋了一肚子火。

你可能会觉得,买东西就有权利“7天无理由退货”啊,凭什么不让退?

这里我要跟你说清楚:“无理由退货”不等于“免费使用后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明确说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什么是“完好”?简单讲就是不影响商家第二次卖出去。你穿过的衣服有汗渍、伞用破了还写上名字,这还能叫完好?商家完全有权利拒绝退款,而且可以要求你赔偿损失。

有些老师或者家长可能会想,买回来是给活动用的,用完之后退回,商家不亏啊?错了。商家进这批货是为了卖,不是给你当道具的。你穿脏了、用破了,再退回去,商家就砸手里了。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前提,是咱们别自己瞎搞。

再引用一个现实里的维权例子。淘宝平台客服怎么说?商家如果发现退回的商品有使用痕迹,可以拒绝退货申请,上传签收时完好的凭证,平台会根据双方举证判定责任。平台不护着不讲理的买家。

还有一个点,我自己作为律师,常遇到当事人问:那如果学生是听老师的话才买的,老师让退,这算谁的?前段时间沈阳那个裙子事件,校方最后道歉并承担了费用。法律上看,谁下单、谁收货,谁就是合同相对方。如果是学校统一安排,那学校就要负责。如果是家委会出面,家委会也得买单。别想着甩锅给“个人行为”。

《民法典》第7条也说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穿了用了再退,明显违背诚信。

回到开头那把红雨伞的事。商家最后隐藏了视频,家委会道歉并补了钱,事情算解决了。但我猜,很多小商家遇到这种事,没精力也没时间去掰扯,只能自认倒霉。如果你正好是开网店的,遇到这种恶意退货,我建议你保留好聊天记录、物流签收凭证,直接拒绝退货并向平台申诉。如果你是个买家,也请记住:试穿可以,试用法不容。

法律保护的是诚实的人,不是钻空子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