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个最近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苏州张家港的案子,入选了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还被人民日报微信推送。案子本身不复杂,但里面涉及新型化学衍生物的认定问题,挺值得琢磨的。
被告是刘甲等五人,从2021年6月到2023年7月,先后成立了A、B两家公司,专门生产、销售加了“料”的梅子、果冻、糖果,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卖到全国20多个省市,销售金额2600万余元。这个“料”不是普通的添加剂,而是刘甲买的一种白色粉末——具有致泻功能,被当做“主原料”添加进食品里。最开始他们用的是一种叫“双丙酚丁”的物质,2022年8月刘甲听说有人因为这个被打了,就换了一种具有相同效果的替代品。公安机关在查获后送常规检测,没检出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但消费者吃了之后腹泻的投诉和举报一大堆,这才引起检察机关的警觉。
张家港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协调最高检“益心为公”志愿者做盲检,才发现里面含有新型化学衍生物,分析出分子式后,公安部有关研究部门确认并将其命名为“双辛酚丁”。后来进一步查明,涉案食品中还含有另一种叫做“双环己甲酰酚丁”的酚丁酯类衍生物。2024年8月13日,张家港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甲等五人提起公诉。2025年3月7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分别判处五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千万元至三百万元不等。所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律分析上,有两个点值得聊:一是新型化学衍生物的性质认定,二是单位犯罪的排除。
先说第一个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核心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本案销售金额2600万余元,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以法院判了十一年六个月。
关键问题是:双辛酚丁和双环己甲酰酚丁这些新型化学衍生物,算不算“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常规检测检不出,国家也没有直接列入黑名单。但检察机关引用了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将酚酞明确为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通知,以及202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因酚酞片严重不良反应停止其生产销售使用的公告。再结合专家意见——核心药效基团与酚酞高度相似,具有同等属性和危害——这就完成了性质认定。而且市场监管总局的《2023年通知》直接认定这类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给了司法实践明确的依据。
所以你看,遇到新型衍生物,不能只盯着国家正式名单,要结合相关行政规定、专家论证、以及物质本身的药理学结构来综合判断。检察机关的做法很聪明:先协调最高检志愿者盲检发现物质,再找公安部门确认分子式,最后请专家论证危害性,形成闭环。
再讲单位犯罪的排除。刘甲等人成立了A、B公司,以公司名义生产销售,形式上像是单位行为。但检察机关认为,A、B公司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所以不构成单位犯罪。这个理由直接引用了最高法《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所以直接以自然人犯罪追究了刘甲等5人的刑事责任,量刑起点更高,罚金也更重。
还有个细节:刘甲等5人本来分工明确——刘甲负责买原料,刘乙管日常,刘丙负责指导添加比例,谢某负责B公司生产,刘丁帮刘甲联络购买部分原料——但最终都认罪认罚,没有上诉。这说明证据链扎实,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引导侦查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做了合成药毒物鉴定,确认了两种成分,排除了任何侥幸抗辩。
这个案例对实务的启示是:面对新型添加剂,常规检测办法跟不上,一定要善于借助“外脑”和技术手段。同时,提醒做食品类电商的人:不要以为换个化学结构、换个名字就能规避监管,食药领域的“四个最严”不是说着玩的,2600万的销售金额,换算一下就是十年以上的实刑和数千万的罚金,代价足够让任何人清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