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争执酿血案:正当防卫与自首的抗辩为何被驳回?

   河南高院一份终审裁定在法律圈里传开了——中牟县一对同居情侣,吵架吵到动刀,女方一刀捅进男方左背,左肺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人没了。一审无期,二审驳回,维持原判。你翻翻裁判文书网,(2025)豫刑终12号,案子里那些细节,值得跟同行聊几句。

先说经过。陈某和鲁某,都是85后,同居在中牟县。2024年11月12号晚上俩人刚闹过一回,报了警,又和好了。第二天晚上九点多,鲁某先回家,陈某后脚进门,几句话不对付就吵起来。鲁某顺手抄起茶几上的筷子砸坐在沙发上的陈某,不过瘾,又拿起茶几上那把尖刀朝陈某手里的挎包划了几刀,然后把刀往沙发上一扔,空着手跟陈某推搡厮打。陈某这时候弯腰捡起沙发上的刀,朝鲁某左背和右背近腋窝处连刺两下——事后法医鉴定,左背那一刀捅穿了左肺,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陈某第一反应不是救人,是把刀从卫生间窗户扔出去,然后打120,再打110。民警到现场时,她一口咬定:自己在洗澡,听见外面有动静,出来时鲁某已经倒在地上,她什么都不知道。坐警车上还在重复这套话,还“善意”提醒民警——可能是施某来寻仇,因为施某欠鲁某钱。可惜现场是密闭空间,小区监控、DNA鉴定、物证提取全部指向一个事实:案发时只有陈某和鲁某在场,没有任何第三人进出的痕迹。警方连那把丢出窗外的刀都找到了,刀柄上全是陈某的指纹和鲁某的血。

一审郑州中院认定故意伤害罪,考虑到是恋爱纠纷引发,陈某初犯、偶犯,当庭如实供述(庭审时终于承认了),家属积极赔偿了丧葬费等损失,酌情从轻,判了个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不服,上诉理由是两条:第一,正当防卫;第二,自首。

河南高院的终审裁定写得挺干脆。先说正当防卫——案发前鲁某确实有攻击行为,但拿筷子砸、用刀划挎包、空手厮打,整个动态里鲁某已经主动把刀扔在沙发上,徒手跟陈某肢体冲突。这时候陈某捡起刀来捅后背,两刀位置都在背部,不是正面拼命时的反击部位。鲁某的不法侵害强度,按最高法指导案例的标准,远没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谈不上特殊防卫,连一般防卫的限度都够呛——人家手里没家伙了,你抄刀捅后背?刑法第二十条说防卫要“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陈某这属于主动升级暴力,不是防卫,是报复伤害。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再说自首,这个更有意思。陈某确实打110报了警,但她是“谎报警情”啊——说自己是洗澡时听见动静,暗示有第三人作案,这不是主动供述,是主动掩盖。侦查阶段全程撒谎,直到法庭上退无可退才改口认罪。自首要求“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两条件缺一不可。她投案是投了,但供述从一开始就是假的,庭审上认罪态度的转变属于“被动坦白”,连准自首都挨不上。河南高院直接点明:陈某在案发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庭审现场有个细节:二审法官问陈某,“你当时为什么要把刀扔到窗外?”她愣了一下说“害怕”。法官追问“害怕什么?”她没答上来。其实这个沉默本身就说明问题——如果是正当防卫,你怕什么?怕被认定故意杀人?恰恰是她心里清楚,那两刀捅下去的时候,自己手上有多重。

我注意到判决里还提到一个情节:鲁某用刀划挎包之后,陈某没跑,没报警,没找社区,而是捡起刀捅回去。同居情侣吵架常有肢体拉扯,但一旦从“空手推搡”切换到“持械攻击”,性质就完全变了。实践中判断正当防卫,核心看“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以及“防卫手段是否必要”。鲁某扔刀空手的瞬间,不法侵害的客观强度已经降级,陈某捡刀捅人是在侵害“降级”甚至“终止”之后发生的反击,时间点上就吃亏。

另外,家属赔偿了丧葬费,但被害人家庭没有出具谅解书——案子起因为感情纠纷,鲁某先动手有错,但一刀毙命的结果摆在那里,无期徒刑在类似案件中属于常规起刑点。河南高院维持原判,量刑上没什么可挑的。

这案子提醒我们一点:跟当事人沟通时,一定要把“事后行为”的法律后果讲透。比如谎报警情,不仅影响自首认定,还会成为量刑从重的考量因素——本来如实陈述可能还有空间,一撒谎全盘被堵死。再比如“正当防卫”不是万能挡箭牌,尤其双方都有攻击行为时,谁先拿刀,谁先升级,谁在避险,谁在报复,界限就在那一两秒的抉择里。做实务的都知道,这种案子证据固定得好的话,辩点其实很窄。

最后说个题外话:判决文末提到陈某生于1989年,案发时36岁,鲁某跟她同岁。一场争吵,两条人生,就这么潦草收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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