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条命,九万二,法律为什么不赔“公平”?

一个27岁的成年人,带着四个不会游泳的未成年女孩,去水库野泳。他嬉戏时把女孩往深水区逼——结果两个女孩溺亡。他自己被判了四年刑。民事赔偿呢?只赔了丧葬费,9万2。270万的诉求,一分没拿到。你觉得不公平?法律告诉你,这就是规则。 这事发生在2024年7月23日,广东龙门。潘某甲,27岁,开车带着四个女孩去电站水库游泳。水域危险,没带救生设备,女孩们都不熟水性。他在水里还做出危险动作,把女孩往深处赶。最后15岁的伍某乙和13岁的伍某丙溺亡。 刑事上,潘某甲被判了四年,过失致人死亡罪,没争议。但民事上,两个女孩的父亲伍某甲把潘某甲、水电站和经营者都告了,要赔270多万。一审判潘某甲赔9万2,二审维持原判。为什么?
核心法条来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的,如果是人身伤亡,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比如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都不属于“物质损失”
这条规定的例外只有交通肇事案。潘某甲被判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是交通肇事,所以适用这个规则。法院很明确地说了:除交通肇事外,刑事犯罪的民事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一概不支持。这不是冷血,是法律规定。 另一个争议点是水电站要不要赔。你想,水库是封闭的,旁边杂草丛生,一般人很难进去,而且水电站已经在拦水坝上设了警示牌:“水深危险,禁止游泳”。法院认为,水电站不是游泳池、不是公共浴场,就是个偏僻的发电场所,它没有义务阻止人翻墙进去游泳。《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针对的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水电站不在这个范畴里。 伍某甲作为父亲,自己也要承担30%的责任。法院的理由是,两个女儿是15岁和13岁,已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了,应该知道去野泳的危险。父亲作为单亲家长,平时疏于管教,没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民法典》第1173条说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父亲自己没管好孩子,不能全怪别人。 潘某甲承担70%的责任,但他已经坐牢了。民事赔偿只算丧葬费,算下来9万2。你想,270万的诉求和9万2的判决,差了多少倍?但法院不是不讲人情,是人情要服从法律规定。 这件事最吊诡的地方在于——一个人被判了刑,法律反而压缩了他的民事赔偿范围。道理是:刑事惩罚已经实现了“正义”,民事赔偿就只补“实际损失”,不让你同时拿两份。很残酷,但很真实。 如果你带孩子去游泳,记住:自己看紧,别指望别人替你操心。法律可以判一个人坐牢,但不能让两条生命回来。9万2,买不回女儿,但买回一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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