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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桌上借的钱和利息可以不还吗?

  昆山张浦的老李和老张是多年的街坊邻居,关系也不错,同时,在一条街上做生意。他们有个共同的爱好,就是生意不忙的时候,经常相约在一起打打麻将,消磨时间。随着新冠疫情的影响,生意也越来越不好,打麻将的次数越来越多,筹码也越来越大,由原来的消磨时间,逐渐演变成了赌博。

  有一天,老张和老李又相约一起打麻将,这次老李似乎运气不太好,身上的3千多块钱没有几圈就所剩无几。当老李的钱输完后,心有不甘,便向老张借钱,老张碍于面子,就借给了老李1万5千元,并且跟老李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并且到期要支付利息5百元,总共1万5千5百元。老张为了防止意外,还写了借条并让老李签了字。老李借到钱以后,运气也没有转,借的钱也输的干干净净。

  一个月以后,老张向老李提起借钱的事,借口手头紧,过几天再说。一个星期以后,又找其他借口,断断续续老张向老李要了十几回,老李总是推三阻四,不愿意还钱,还经常不接老张的电话,故意躲着老张。

  不知不觉过了一年,老李还是没有还钱的意思,老李一气之下一纸诉状,把老李告上了法院。要求老李归还借款和利息。

  在法庭上,法官问老李为什么没有还钱,老李说,他借的钱是用于赌博的,是赌债,不需要还。

  那么老李这种想法对吗?老李借的钱,属于赌债吗?不需要还吗?

  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的吕婷律师:老李的想法是不对的,或者说是不全面的。首先,老张借给老李的钱是现金,不是赌博当中的欠的钱,因此,不能把它认定为赌债。也因此,昆山法院判决老李归还老张的1万5千元借款,但是,老张要求的约定的利息,法院并没支持。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老张在明知老李借钱是用于赌博而借钱,虽然借条上约定了利息,但是可以认定其为无效,因此,老张主张的利息也不受法律保护,不予支持。老李借的1万5千元可以视为不当得利,应予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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