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步骤
财产保全的流程一般如下:
- 申请:
-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例如,发现债务人正在转移财产,若不立即保全,债权可能难以实现的情况。申请时需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内容。
-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通常是向案件的立案窗口或承办法官提交书面申请。
- 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必须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比如,若保全对象是房产,需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房屋坐落等;若是银行存款,需提供银行账号、开户行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从相关的合同、往来的银行转账记录及交易记录等途径查询。
- 担保:
-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常见的担保方式有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保函担保等。例如,以自己名下的一定金额的存款作为担保,或者提供房产等实物进行担保,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 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会驳回申请。
- 裁定:
-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也会尽快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 执行保全措施:裁定作出后,法院会立即开始执行保全措施,常见的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例如,对房产进行查封,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禁止该房产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限制账户内资金的支取和转账等。
- 解除保全:
-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通常是 30 日)未提起诉讼的等情况,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 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