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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记录也可以证明有劳动关系吗

社保缴费记录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但存在特殊情形时不能仅据此认定劳动关系,具体如下:

作为证明的依据

 
  • 法律法规支持: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 主体一致性:社保缴费记录上显示的缴费单位通常为用人单位,而参保人则是劳动者,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对应的劳动雇佣关系。比如,劳动者的社保由某公司缴纳,从缴费记录的主体来看,可以初步认定劳动者与该公司存在某种关联。
  • 时间对应性:社保缴费的起止时间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可以辅助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例如,劳动者从 2020 年 1 月开始在 A 公司工作,A 公司从 2020 年 2 月起为其缴纳社保,至 2024 年 10 月停止缴纳,该社保缴费记录的时间范围与劳动者主张的在 A 公司的工作时间基本相符,可作为劳动关系存在及存续期间的证据。

特殊情形的判定

 
  • 挂靠代缴社保:如果存在挂靠代缴社保的情况,即劳动者与缴费单位之间并无实际的劳动关系,而是通过协议等方式由该单位为其代缴社保,此时社保缴费记录就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例如,王某与某企业签订《挂靠社保缴费协议》,王某并非该企业正式职工,企业也未给其安排工作和发放工资,虽有社保缴费记录,但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 社保补缴:补缴社保的情形较为复杂,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保补缴,且劳动者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在补缴期间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社保缴费记录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明之一;但如果是劳动者个人为了满足社保缴纳年限等原因自行补缴,与用人单位并无实际的劳动关系,则不能据此认定劳动关系。
  • 社保关系与实际用工分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企业之间的借调、劳务派遣等,社保可能由原用人单位缴纳,但劳动者实际在另一个用工单位工作,此时社保缴费记录所反映的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关系不一致,需要综合其他证据来准确认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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