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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故意刁难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被迫离职

以下是一些单位故意刁难员工,员工可以提出被迫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况: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 举例:如果员工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如在建筑工地上,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安全帽、安全绳等基本的安全防护设备;或者在有化学物质泄漏风险的车间,没有提供防毒面具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再如,对于一些需要在适宜温度环境下工作的岗位(如精密仪器操作),用人单位故意不提供空调等温度调节设备,影响员工正常工作。
    • 解释: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这种刁难行为严重影响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工作的正常开展,员工有权提出被迫离职。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举例: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如没有资金困难等合理原因,故意拖欠员工工资,或者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支付日期进行支付。例如,合同约定每月 10 日发工资,但用人单位经常推迟到月底才发;或者合同约定基本工资是 5000 元,但实际只发 4000 元,并且没有合理的扣减理由,像克扣员工绩效工资却拿不出合理的考核依据等情况。
    • 解释:劳动报酬是员工付出劳动后的主要收获,及时足额支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种克扣或拖欠行为损害了员工的基本权益。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举例:用人单位自员工入职后,一直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或者只为员工缴纳部分险种,如只缴纳养老保险,而不缴纳其他险种;或者以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以此减少企业成本,这些都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解释:社会保险对于员工来说至关重要,涉及员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这种刁难行为会使员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受损。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 举例:用人单位制定的考勤制度规定员工每月只能请一天病假,超过一天就扣发当月工资的一半,这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者病假权益的规定。或者规定员工加班没有加班费,这与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相冲突。
    • 解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该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定,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员工权益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员工可以据此提出被迫离职。
  5.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 举例: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夸大工作内容、工作条件或工资待遇,等员工入职后发现实际情况与招聘时所说不符。例如,招聘时说工作是做办公室行政工作,入职后却让员工去做销售,而且带有强迫性质;或者在变更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以辞退员工相威胁,迫使员工接受不合理的合同变更,如降低工资、增加工作量等。
    • 解释: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该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使用不正当手段使员工违背自己意愿订立或变更合同,损害了员工的权益,员工有权提出被迫离职。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举例:比如用人单位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像在没有采取足够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命令员工进入存在塌方风险的矿井工作等情况。
    • 解释: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情况,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员工也可以提出被迫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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