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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有自首情节也无效

  1.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情况
    • 自首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要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在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又出于逃避法律制裁等目的而逃跑,那么其之前的投案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自首。
    • 例如,某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开始交代自己的犯罪过程,但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采取拘留等措施时,因为害怕受到刑罚而逃离公安机关。这种逃跑行为表明其没有真正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意图,不能认定为自首。
  2. 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关键要素之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投案后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对犯罪事实进行歪曲、编造等不实陈述,不能认定为自首。这里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犯罪手段、犯罪结果等核心要素。
    • 比如,犯罪嫌疑人在抢劫案件中,投案后只承认自己在现场,但否认实施抢劫行为,或者将抢劫说成是抢夺,对犯罪手段等关键事实进行隐瞒和歪曲,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自首。不过,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可认定为自首。
  3. 共同犯罪中部分如实供述部分隐瞒的情况(对于其他同案犯相关事实)
    •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了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故意隐瞒同案犯的犯罪情况,或者为同案犯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等,对于隐瞒部分不能认定为自首。
    • 例如,在一个盗窃团伙犯罪中,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投案后详细供述了自己参与盗窃的次数、地点等自身犯罪情况,但对于团伙中其他成员的身份、参与盗窃的具体过程等关键信息隐瞒不报,这种情况下对于隐瞒同案犯犯罪事实部分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4. 以自首来掩盖其他犯罪目的的情况
    • 如果犯罪嫌疑人投案的目的不是真正接受法律制裁,而是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如为了刺探案情、干扰司法机关侦查方向、为其他犯罪行为创造条件等,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自首。
    • 例如,犯罪嫌疑人故意制造投案假象,在投案过程中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线索,试图误导侦查方向,其真实目的是为了保护真正的幕后犯罪主谋或者掩盖其他正在进行的犯罪活动,这种所谓的 “自首” 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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