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立案时需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
港澳台居民立案时需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下:
香港居民
- 在内地有住所的香港居民:一般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的复印件即可。
- 在内地没有住所且本人在内地以外起诉的香港居民:应当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认证的身份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
- 在内地有住所的澳门居民:通常需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等作为身份证明材料。
- 在内地没有住所且本人在内地以外起诉的澳门居民:要提交经澳门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认证的身份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
- 一般情况: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胞证等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本人在大陆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提交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中国或北京公证员协会认证的身份证明材料。
- 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居民: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授权委托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第十七条的规定无需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