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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与强制执行比较

支付令与强制执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适用条件

 
  • 支付令: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双方对债权债务的存在、性质、数额等没有争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 强制执行:需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如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程序流程

 
  • 支付令6: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若债务人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强制执行: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法院立案受理后,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则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效力

 
  • 支付令:支付令在规定的异议期内,若债务人不提出异议,即发生法律效力,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若债务人提出有效异议,支付令则自行失效,案件可能转入诉讼程序。
  • 强制执行: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法院可凭借国家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如直接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拍卖其房产等,以实现申请人的权利。

成本和效率

 
  • 支付令:程序相对简单、快捷,无需经过开庭审理等环节,时间和经济成本相对较低,能快速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无争议的案件,可高效解决纠纷。
  • 强制执行:通常在支付令无法解决问题或通过诉讼等程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才会启动,程序相对复杂,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成本相对较高,但能确保在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通过强制手段实现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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