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财产分配的原则示例
以下是一些同居期间财产分配原则的案例:
男女双方在婚前同居期间购置房产、车辆,共同出资时约定了双方的份额比例为各自 50%。后来双方感情破裂,男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财产。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涉案房产和车辆应当按份分割1。
郝某与魏某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了一套房屋,但购房款的份额明确、出资来源清楚。法院考虑郝某、魏某对该房屋的出资比例,适当照顾双方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分割,各自出资部分归各自所有。
裴某国与郑某玉在同居期间共同承包经营客运大客车及货运运输,并经营一家孤儿院,案涉房屋系在二人同居生活期间所购置,郑某玉名下存款亦形成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法院认定二人长期同居生活,财产已经混同,在无法区分份额的情况下将房屋和存款作为共同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张老汉与刘老太同居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仅张老汉一人。张老汉去世后,其儿子张立以所有权人身份诉至法院,要求刘老太搬离该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老太与张老汉共同生活十余年,同居期间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且对张老汉生活、看病倾注了全身心的照顾和护理,依法应当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份额。
涂某花与徐某生同居生活十余年,双方共同设立佳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显示徐某生出资 160 万元,享有公司 80% 股权,涂某花出资 40 万元,享有 20% 股权。但公司设立时双方财产已混同,且双方均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最终法院综合双方对于佳某公司的出资来源、经营管理、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判决双方平分佳某公司股份。
刘老太与张老汉同居十几年,张老汉患病期间一直由刘老太照顾,且刘老太除此房屋外并无其他住所。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这一特殊情况,认定刘老太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张立要求刘老太搬离的诉求未得到支持。
约定优先原则
男女双方在婚前同居期间购置房产、车辆,共同出资时约定了双方的份额比例为各自 50%。后来双方感情破裂,男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财产。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涉案房产和车辆应当按份分割1。
个人财产归个人原则
郝某与魏某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了一套房屋,但购房款的份额明确、出资来源清楚。法院考虑郝某、魏某对该房屋的出资比例,适当照顾双方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分割,各自出资部分归各自所有。
一般共有原则
裴某国与郑某玉在同居期间共同承包经营客运大客车及货运运输,并经营一家孤儿院,案涉房屋系在二人同居生活期间所购置,郑某玉名下存款亦形成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法院认定二人长期同居生活,财产已经混同,在无法区分份额的情况下将房屋和存款作为共同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张老汉与刘老太同居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仅张老汉一人。张老汉去世后,其儿子张立以所有权人身份诉至法院,要求刘老太搬离该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老太与张老汉共同生活十余年,同居期间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且对张老汉生活、看病倾注了全身心的照顾和护理,依法应当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份额。
考虑贡献大小原则
涂某花与徐某生同居生活十余年,双方共同设立佳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显示徐某生出资 160 万元,享有公司 80% 股权,涂某花出资 40 万元,享有 20% 股权。但公司设立时双方财产已混同,且双方均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最终法院综合双方对于佳某公司的出资来源、经营管理、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判决双方平分佳某公司股份。
照顾特殊情况原则
刘老太与张老汉同居十几年,张老汉患病期间一直由刘老太照顾,且刘老太除此房屋外并无其他住所。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这一特殊情况,认定刘老太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张立要求刘老太搬离的诉求未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