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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有哪些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形,诉讼时效中止:
  1. 不可抗力:这是最常见的中止事由。例如,发生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战争、暴乱等社会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受害人无法正常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比如,因地震导致交通瘫痪、通讯中断,受害人无法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与赔偿义务人联系主张权利,那么这段时间可不计入诉讼时效内。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其法定代理人缺失或出现上述法定情形,导致受害人无法通过法定代理人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因意外事故同时去世,在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之前的这段时间,诉讼时效中止。
  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如果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在事故发生后死亡,而其遗产继承开始但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此时受害人向谁主张权利尚不明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中止。待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确定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如果受害人被赔偿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以非法手段控制,使其无法自由地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在被控制期间,诉讼时效中止。不过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相对较少见。
  5.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具体的情形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院进行认定。例如,受害人突发重大疾病、丧失意识等,导致其无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也可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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