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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费用一般由谁承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的承担方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相应的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 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伤残鉴定费与医药费相加总额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则一般由保险公司承担。
  • 由责任方承担:若对方全责,鉴定费用一般由对方出,但通常需由鉴定人先垫付,在调解或起诉时再一并向对方主张。
  • 按责任比例分担:如果事故双方都有过错,则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费用,也是由鉴定人先垫付,最后根据责任划分的比例分摊。
  • 由败诉方承担:依据现行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鉴定费用遵循 “谁主张、谁负担” 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支付,最后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决,若败诉方全盘败诉,则鉴定费用将由败诉方全额承担;反之,若部分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则各方需各自承担相应比例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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