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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贷行为的认定标准

  1.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认定
    • 虚构贷款用途
      •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故意虚构贷款用途是常见的套取资金方式。例如,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声称是用于购买生产设备以扩大企业生产,但实际上却将贷款资金转贷给他人谋取利息差。这种虚构行为表明其没有按照银行规定的合理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 又如,个人以装修房屋为由向银行贷款,然而并没有将资金用于装修,而是转借给他人用于其他商业活动或个人消费,这也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
    • 使用虚假贷款资料
      • 有些借款人会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抵押物评估报告等资料来获取银行贷款。例如,企业为了获取更高额度的贷款,夸大自身的资产规模和经营业绩,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数据。银行基于这些虚假资料发放贷款后,企业将贷款转贷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这种行为构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 还有一种情况是,个人在申请消费贷款时,通过伪造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资料,骗取银行信任获得贷款,然后用于转贷。
  2. 转贷目的是牟利的认定
    • 直接收取高额利息差
      • 如果借款人将从银行获取的贷款以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水平转贷给他人,并且以获取利息差作为主要目的,这种情况很容易被认定为转贷牟利。例如,银行贷款利率为 5%,而借款人将贷款以 15% 的年利率转贷给他人,从中获取 10% 的利息差,这种情况符合转贷牟利的特征。
      • 而且,转贷牟利并不局限于个人之间的借贷。一些企业也可能会充当资金掮客,将从银行获取的低息贷款转贷给其他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收取高额利息差,这种企业间的转贷行为如果符合套取资金和牟利目的,同样会被认定为转贷行为。
    • 以其他形式获取利益
      • 除了直接收取利息差外,还有一些变相的牟利方式也可能被认定为转贷行为。例如,借款人要求转贷对象为其提供其他经济利益,如要求转贷对象以低于市场价格向自己或关联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者以高价购买自己或关联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等方式来获取利益,这种情况本质上也是通过转贷来谋取经济利益。
  3. 主观故意的认定
    • 明知行为违法仍实施转贷
      • 当借款人清楚自己的行为违反了银行贷款用途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仍然执意将贷款转贷给他人,这种主观故意的行为是转贷行为认定的重要因素。例如,借款人已经了解到转贷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仍然实施转贷行为。
      • 还有一种情况是,借款人之前因转贷行为被银行或监管部门警告过,但依然继续进行转贷活动,这种情况下其主观故意的程度更为明显。
    • 对贷款用途和转贷性质有清晰认知
      •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银行一般会明确告知贷款用途的限制以及转贷的违法性。如果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将贷款转贷给他人,就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例如,银行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不得转借他人,借款人在签署合同后却将贷款转贷,这表明其对转贷行为的性质是清楚的,应认定为存在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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