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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不当得利

认定不当得利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多个构成要件,以下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认定中的特殊情况和注意事项来进行说明:
  1. 一方获得利益:这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首要条件。获得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如取得财产所有权、获得他人支付的款项、取得用益物权等;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即应减少的财产未减少,比如本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债务的不当免除等。例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届满后,乙却未返还房屋,继续使用该房屋并从中受益,乙对房屋的继续占有和使用就是一种财产的积极增加,符合一方获得利益的要件。
  2. 他方受到损失:不当得利的成立要求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损失同样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积极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财物的毁损、支出费用等;消极损失是指应得利益的丧失,如预期的收入没有获得等。比如,丙误将自己的货物交付给丁,丙的财产因货物的交付而减少,受到了积极损失,符合他方受到损失这一条件。
  3. 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一方获得利益是基于他方受到损失,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关系表现为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且这种因果关系不受获利方主观状态的影响。例如,戊在修缮自己房屋时,误将己的建筑材料当作自己的使用,己因建筑材料的减少而受到损失,戊因使用该建筑材料完成房屋修缮而获得利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没有合法根据:这是不当得利的核心要件,指获得利益缺乏法律上、合同上或其他正当的依据。判断是否有合法根据,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况进行分析。例如,庚与辛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庚却无缘无故给辛转账 1000 元,辛获得这笔款项没有合法根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在认定不当得利时,还需注意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某些情况下,虽然一方获得利益且他方受到损失,但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阻却事由,如为了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自愿赡养)、债务到期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等,就不构成不当得利。此外,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由受损方承担证明对方构成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需要证明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同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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