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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最容易违反的《广告法》有哪些地方

《广告法》中容易出现违法问题的条款较多,以下是一些常见且易犯错的条款及相关内容:

广告内容禁止性规定

 
  • 使用绝对化用语:《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等用语。如宣传产品为 “全球顶级工艺”“全国销量第一” 等表述,若无法提供确切证明,很容易违反该条款。
  • 使用国家象征或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形象: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也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像一些企业在广告中擅自使用领导人形象或国家机关标志来提升产品形象,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 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内容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例如某些品牌打色情擦边球进行营销,或在广告中宣扬迷信思想等。

特定商品或服务广告规定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 《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此类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如宣传某种药品 “百分百治愈癌症”,或请所谓 “专家”“患者” 代言推荐药品等。
    • 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比如普通食品广告宣称能治疗某种疾病,就属于违法行为。
  • 保健食品广告:《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且应当显著标明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常见违法情形是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暗示其有治疗疾病的作用。
  • 教育培训广告: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比如宣传 “保过班,百分百通过率” 等。
  •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广告: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常见的如承诺投资项目 “稳赚不赔”“零风险高回报” 等。
  • 房地产广告: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像宣传 “买房必升值,投资回报率超高”,或用 “距离地铁仅 10 分钟” 却不说明是驾车还是步行时间等。

广告内容真实性及规范要求

 
  • 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如夸大产品功效、虚构产品成分、伪造用户评价等。
  • 广告引证内容不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例如使用无来源的数据或过期的数据进行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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