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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工伤与普通工伤流程有什么区别

职业病工伤与普通工伤在流程上存在以下区别:

诊断环节

 
  • 普通工伤:通常由医疗机构对职工因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进行诊断和治疗,出具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诊断相对较为直观,多是对明显的外伤、骨折等创伤性伤害的确认。
  • 职业病工伤: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诊断申请,并提交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会组织专业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进行综合判断,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认定申请主体及时限

 
  • 普通工伤: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1 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职业病工伤:用人单位应自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 普通工伤: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
  • 职业病工伤:除上述材料外,必须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调查核实环节

 
  • 普通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有协助义务。
  • 职业病工伤:对于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鉴定标准与机构

 
  • 普通工伤:使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职业病工伤:使用《职业病诊断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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