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离职的赔偿标准
时间:2024-12-03 作者:吕婷律师 来源:苏州律师
- 经济补偿金
- 一般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因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而被迫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举例说明:假如小李在某公司工作了 3 年零 4 个月,月工资为 6000 元,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离职。那么小李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为 4 个月工资,即 4×6000 = 24000 元。如果小张在公司工作了 1 年零 3 个月,月工资为 5000 元,因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被迫离职,小张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为 1.5 个月工资,即 1.5×5000 = 7500 元。
- 工资计算标准: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 赔偿金(在特定情况下)
- 适用情况: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例如,用人单位以刁难员工的方式迫使员工离职,其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举例说明:假设小王在公司工作了 5 年,月工资为 8000 元,公司通过故意降低劳动条件等手段迫使小王离职,这种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小王可获得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 5×8000×2 = 8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