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和保证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和保证人不可以由同一个人担任,原因如下:
- 法律规定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明确了两种保证方式是择其一而用之,不能同时并用。
- 保证目的与性质不同:保证金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向司法机关作出的保证,通过经济约束来确保其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而保证人则是以自身的信誉和保证能力,通过监督、报告等义务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如果同一人既缴纳保证金又作为保证人,会导致保证责任的混淆和重复,也不符合法律设定两种保证方式的初衷 。
- 责任承担与风险防范:保证金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时,可能会被部分或全部没收。保证人则需承担监督被保证人的义务,若被保证人违反规定而保证人未及时报告,保证人将面临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一人无法同时承担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和风险,也不利于司法机关对保证责任的有效监管和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