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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在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中,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一般也难以完全免责,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具体如下1:
  • 被监护人因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若被监护人是因为被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监护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应有的责任,则教唆者、帮助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可不承担相应责任。比如,未成年人在他人教唆下损坏他人财物,而监护人平时对孩子教育良好,且事发时无法预见和阻止,此时监护人可能免责。
  • 第三方的过失行为:倘若未成年人所造成的他人损害,是由第三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监护人有权利免于承担相关责任。例如,第三方故意诱导未成年人做出危险行为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在不知情且无其他过错的情况下,无需承担责任。
  • 不可抗力因素:由于无法预见、避免或者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此时监护人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假设在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时,未成年人因避险等行为意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监护人可免责。
  • 被监护人实施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如果被监护人在面临威胁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采取了必要的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行为,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监护人可以免责。比如,未成年人在面对他人的不法侵害时,进行合理的防卫行为导致侵害人受伤,监护人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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