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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外孙子女什么情况下有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需满足以下两个法律条件123:
  • 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这意味着孙子女、外孙子女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生活条件,能够承担起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例如,孙子女、外孙子女有稳定的工作收入、足够的财产等,能够在经济上给予老人必要的支持,包括支付赡养费、提供生活物资等。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自身生活都难以维系,或者仅仅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就无法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 。
  •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当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也就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去世,或者虽健在但因身体、经济等原因没有能力赡养老人时,孙子女、外孙子女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比如,老人的子女因患有严重疾病、残疾等无法工作,没有经济收入来赡养老人,或者因精神、智力问题无法履行赡养责任等情况,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有负担能力的前提下,就应当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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