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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诉讼案中谁来举证

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较为复杂,一般情况下由主张成立不当得利的原告进行举证,但在 “没有法律根据” 这一构成要件上,存在不同观点,主流观点倾向于由被告承担该要件的举证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需要证明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 被告获得利益:原告要证明被告取得了财产上的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如取得所有权、占有权等)和消极增加(如债务的减少、应支出费用未支出等)。例如,甲主张乙不当得利,需证明乙获得了一笔财产或某种权益。
  • 原告受到损失:原告需证明自己的财产或利益遭受了损失,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如财物的毁损、支出费用等)和消极减少(如应得利益未获得等)。比如,甲因某种原因向乙支付了款项,而该支付导致甲自身财产减少,这就属于原告受到损失。
  • 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原告要证明被告的获利与自己的受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告的获利是导致原告受损的原因。例如,甲向乙错误转账,乙收到款项并获利,甲因此遭受损失,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需对 “取得利益有法律根据” 进行举证。具体而言,被告的举证证明过程通常分两步走:
  • 证明存在 “法律根据” 的相关事实:如乙辩称甲代替丙还款,并提交乙与丙的借款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据以证明乙对丙享有债权。
  • 证明该相关事实构成 “法律根据”:乙在证明其对丙享有债权后,还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的规定,证明甲确有代替丙还款的真实意思,以达到存在 “法律根据” 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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