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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终本案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身调查、他人告知等途径,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如现金、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应收账款、保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需向执行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的申请及相关财产线索的证据材料,法院经核实后可恢复执行。
  2. 和解协议存在问题:如果案件因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而终本,但之后发现该和解协议是在受欺诈、胁迫等非公平情况下签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法院经审查确认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后,将裁定恢复执行。
  3. 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和解协议的违约情况,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审查确认后会裁定恢复执行。
  4. 法院定期查询发现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若法院在查询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5. 取得财产处置权:终本后取得了之前无法处置的财产的处置权,例如,某些财产之前因存在权利纠纷、手续不全等各种原因无法进行拍卖等处置操作,现在相关问题已解决,条件具备了,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以便对该财产进行处置。
  6. 追加被执行人:执行案件终本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且符合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并追加了新的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7. 被执行人违反限高规定:被执行人被列为失信人和限高对象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如违规乘坐飞机、高铁,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等,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可据此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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