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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犬只伤人狗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在江西,犬只伤人狗主人一般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民事责任

 
  •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狗主人对饲养的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需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或死亡,还需赔偿相应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 无过错责任:即使狗主人无过错,如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如逗狗导致被咬伤,狗主人责任可减轻。

行政责任


依据《江西省养犬管理条例》,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等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还可没收犬只。犬只伤人,狗主人可能面临更高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若犬只属于禁养烈性犬,狗主人明知故养,且犬只伤人致重伤或死亡,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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