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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宠物犬有哪些法律规定

饲养宠物犬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一般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 禁止饲养危险动物的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不得将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作为减责事由。
  • 遗弃、逃逸动物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养犬管理条例

 
  • 养犬登记:如《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单位和个人养犬到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7.
  • 犬只禁养区域:各地一般规定城市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禁入区域,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6.
  • 携犬出户规范:如泸州市规定,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6.
  • 违法养犬处罚:如《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由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对犬主处以 100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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