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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犬只伤人狗主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在江西,犬只伤人狗主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构成该罪的一些要点:

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过失致人重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即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发生了重伤的结果 ,且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比如,狗主人未拴绳导致犬只将他人咬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且该重伤结果是由狗主人未妥善管理犬只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的。
  •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 16 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

结合江西案例分析


据澎湃新闻 12 月 19 日消息,江西赣州一公园内发生四条大型犬撕咬母女俩事件,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经初步调查,王某某在遛狗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两名路人被咬伤,目前涉案人员钟某某、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在此案例中,若被咬伤的母女经鉴定有一方或双方的伤势构成重伤,那么狗主人王某某等可能因疏忽大意未对犬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如未拴绳等,导致犬只伤人并造成重伤后果,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从而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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