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如何赔偿
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工伤赔偿需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具体如下:
工伤认定
- 申请主体及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提交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
- 申请时机: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鉴定结果与待遇享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如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赔偿项目及标准
-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因工伤导致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一般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合理费用。
-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 或者 30%。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 劳动能力鉴定费:因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赔偿途径
- 协商:工伤职工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协商一致签订赔偿协议书,明确赔偿的项目、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 劳动仲裁:若协商不成,工伤职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合同、工资条、医疗费用发票等相关证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
- 诉讼:如果工伤职工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