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休未休年假的工资支付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若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年假未休5天,月平均工资18000,应得赔偿是:
计算未休年假赔偿,需先算出日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 18000 元,月计薪天数 21.75 天,则日工资收入为:18000÷21.75≈827.59(元).
根据规定,未休年假天数为 5 天,单位应按照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实际额外支付的是日工资收入的 200%,则应得赔偿为:827.59×5×200%=8275.9(元).
若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年假未休5天,月平均工资18000,应得赔偿是:
计算未休年假赔偿,需先算出日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 18000 元,月计薪天数 21.75 天,则日工资收入为:18000÷21.75≈827.59(元).
根据规定,未休年假天数为 5 天,单位应按照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实际额外支付的是日工资收入的 200%,则应得赔偿为:827.59×5×200%=827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