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对原条款有什么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带来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溯及力方面的变化
- 原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溯及既往:此前的相关司法解释曾赋予了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溯及力,即对于公司法施行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也适用该条款来认定转让人、受让人的出资责任。
- 批复后的不溯及既往:明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在此时间之前发生的此类股权转让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不再适用该条款,而是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司法实践裁判依据的变化
- 原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按照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来处理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导致裁判尺度不统一,引发了诸多问题。
- 现依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精神:自批复施行后,对于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前的相关出资责任纠纷,法院需摒弃原有的仅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做法,转而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更加公平公正地作出裁决,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