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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妨害公务罪行为案例

以下是一些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案例:

暴力阻碍城管执法

 
  • 钟某某、邓某某妨害公务案:2019 年 1 月 29 日,福建省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日常市容巡查时,对违规占道卖唱、噪音扰民的钟某某、邓某某等人进行制止,钟某某、邓某某拒不配合城管执法,用拐杖击打、抱摔、用脚踢踹、用嘴咬、用手拉拽、用拳头击打等暴力方式殴打城管赖某致其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钟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刑八个月十五日。
  • 张某航妨害公务案:2022 年 3 月 3 日,广西河池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支队城管到某小区依法对张某航占道经营的流动餐车进行处置。张某航与城管胡某发生争吵并出拳殴打城管胡某,被人拉开后又拿起流动餐车的太阳伞支撑杆殴打城管胡某,再次被拉开后,从旁边门店拿了一把西瓜刀用刀背朝城管胡某的背部砍了两下,法院判被告人张某航犯妨害公务罪,判刑 6 个月。

暴力阻碍政府工作人员执法


2024 年 3 月 22 日,龙岩市永定区洪山镇政府工作人员郑某某、卢某、廖某某三人根据镇政府工作安排,前往龙岩市永定区洪山镇某村被告人李某某的养猪场开展养殖业污染巡查工作。李某某以事先没有通知联系为由,对工作组成员心生怨气,向工作人员乘坐车辆扔羊角铁锤,后与工作人员郑某某发生口角,摔坏郑某某手机,辱骂工作人员,用铁锹拍打郑某某,用拳头殴打郑某某头部致郑某某倒地。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殴打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拘役五个月。

暴力阻碍交警执法

 
  • 马某军妨害公务案:2020 年 6 月 21 日 1 时许,当 2463 次列车行至宁武至原平区间时,被告人马某军酒后在 2 号车厢滋事,某处乘警支队乘警林某某赶赴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马某军不配合乘警工作,先后用手击打林某某胸腹部,在被带离途中,又用右手击打林某某头部,后被乘警当场制服,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军在旅客列车上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 马某妨害公务案:2024 年 10 月 20 日凌晨 1 点左右,马某与其朋友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在彬州市内街道兜风,驶至豳风桥附近发现路口有交警设卡查酒驾,马某加速冲卡,将正在执行公务的王某撞倒在地,并继续加大油门逃离现场,驶出 100 余米后在徐某的劝告下,将车停到路边,随即被赶来的交警抓获,王某被撞后左腿骨折,马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暴力阻碍辅警执法


2022 年 7 月 11 日 20 时许,被告人洪某在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区交警大队东城中队执行公务期间,因于某言语挑衅和侮辱警察并阻碍公安机关正常执法,民警口头传唤于某到公安机关配合取证时,被告人洪某使用身体阻挡民警并用手打了辅警康某的脸部和左侧胸口各一下,同时将康某双手手背抠伤,洪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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