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转贷行为中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认定转贷行为中的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 资金来源方面:
- 直接获取信贷资金转贷: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直接转借给他人,这种情况较为直接明显,只要能证明出借资金是来自金融机构的贷款,就可认定为套取行为。例如,A 从银行贷款 100 万元后,未用于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而是直接转借给.
- 存在未还清贷款且无法说明资金用途: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本身有未还清的金融机构贷款,且不能明确说明该信贷资金的具体用途,法院可能会认定其出借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比如,C 有一笔未还清的银行经营贷款,又将一笔资金出借给 D,但无法提供合理证据说明该出借资金并非来自银行经营贷款。
-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转贷:出借人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后,不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款项,而是在未清偿金融贷款的情况下,将资金转借给他人。例如,E 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但实际上却将贷款转借给 F 用于投资项目。
- 信用卡套现转借:信用卡套现后转借他人也属于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行为。信用卡仅能用于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不能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如 G 通过信用卡套现 10 万元后转借给 H。
- 贷款资料与申请方面:
- 提供虚假贷款资料: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如虚假的财务报表、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说明等,骗取金融机构的信任从而获得贷款,之后用于转贷。例如,I 企业为获取银行贷款,夸大自身经营业绩和资产规模,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获得贷款后转贷给其他企业。
- 虚构贷款用途:在申请贷款时,编造虚假的贷款用途,实际将贷款用于转贷牟利。比如,J 以购买设备为由向银行贷款,拿到贷款后却转贷给他人赚取利息差。
- 主观故意方面:
-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行为人在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就具有将贷款转贷给他人并从中牟利的主观故意。如果只是暂时转借资金且没有牟利目的,一般不构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例如,K 在申请贷款时就打算将贷款转贷给 L,以获取高额利息差,这种情况就符合套取的主观故意情形。
- 对贷款用途和转贷性质明知:借款人清楚金融机构贷款的用途限制以及转贷行为的违法性,但仍然实施转贷行为,也可认定为主观上具有套取的故意。比如,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不得转借他人,M 在知晓此规定的情况下,仍将贷款转贷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