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拒执罪的判例
以下是一些司法实践中的拒执罪判例:
孙才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基本案情:孙鸿桂出资委托孙才恩建房,后因房屋产权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2011 年法院终审判决孙才恩将房屋及院落交付孙鸿桂,但孙才恩拒绝履行。执行立案后,其不仅不迁出房屋还威胁执行人员,并于 2014 年擅自将房屋拆除另建新房,导致执行标的物灭失。
- 判决结果:霍邱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孙才恩有期徒刑一年。
王开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决案
- 基本案情:2011 年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开峰归还郭修朴借款 500 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查封其与案外人共有的房产一套。后经协商解封房产用于抵押向银行贷款支付执行款,但王开峰因信用记录不良贷款未成,于 2013 年 7 月擅自将房产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及开支,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 判决结果: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王开峰有期徒刑一年 ,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部分履行了执行款,依法从轻处罚。
郭金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基本案情:2012 年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决郭金欣归还刘红利 21 万元及利息,但其未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执行法院查明郭金欣自 2013 年以来获工程款 200 余万元,有能力履行却拒不执行,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
- 判决结果: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郭金欣有期徒刑九个月,鉴于其与刘红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李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基本案情:2011 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李超返还王清晨购房款 68 万元及利息,李超未履行还款义务,并于 2012 年 3 月提现个人银行账户中 26 万余元存款,同年 9 月购置宝马汽车一辆,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 判决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李超拘役六个月。
张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 基本案情:2015 年因买卖合同纠纷,张某被法院判令偿还某工程机械公司货款 1040 万及违约金,经两次执行仍未完毕。后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时,张某既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判决,法院查封其两辆小车并对其司法拘留,其仍拒不履行。2024 年查明张某委托其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通过儿子银行账户领取拆迁款 65 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消费 。
- 判决结果: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因张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依法从轻处罚。
赵某、李某拒不执行判决案2
- 基本案情:王某与赵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二人偿还本金 200 万元及利息,二人未自觉履行,法院通知其履行义务并责令如实报告财产情况,还依法查封其名下多套房产,但二人不但未履行给付义务、如实报告财产,还将名下迷你汽车一辆无偿过户至李某父亲名下,李某逃避司法拘留,之后仍不申报财产。
- 判决结果: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 。
赵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3
- 基本案情:赵某和田某向杨某借款 40 万元,法院判决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二人拒不履行。赵某不仅未如实履行财产申报义务,还将田某车辆质押后出售,偿还质押贷款,并将卖车款用于自己的支出和高消费。
- 判决结果: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
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4
- 基本案情:2019 年至 2022 年,博爱县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三份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偿还赵某借款 5400 元、韦某轮胎款 1 万元和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4.8 万元,但刘某均未履行。法院下达报告财产令等后,刘某于 2023 年 7 月至 11 月赴外地打工,使用他人银行账号收取工资款 5 万余元未报告财产,还于 12 月使用他人名义贷款购买汽车。
- 判决结果:博爱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