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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坦白的区别是什么

自首与坦白存在以下区别:

构成要件方面

 
  • 自首
    • 自动投案: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此外,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等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也视为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后要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里的如实供述应是全面、客观地将自己所实施犯罪的主要情节交代清楚,并且要持续稳定供述。
  •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已被讯问等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罪行,不存在自动投案这一前提条件。

体现的悔罪态度方面

 
  • 自首: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自己交付给司法机关,反映出其对自身犯罪行为在更早阶段就有认罪悔罪、主动接受法律制裁的主观意愿,主动性更强,体现出其积极主动想要改过自新、配合司法的态度。
  • 坦白:是在已经被司法机关控制的情况下才如实交代,相对而言主动性稍弱一些,不过依然表明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面对自己的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从宽处罚的幅度方面

 
  •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可见法律对自首行为给予的从宽幅度相对较大,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争取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
  • 坦白: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其从宽幅度总体上相较于自首要小一些。

司法认定的严格程度方面

 
  • 自首:由于其有着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等较为明确且严格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在认定时需要依据具体情形严格对照相关标准进行判断,对投案的主动性、如实供述的完整性等各方面都要综合考量,认定过程相对严谨。
  • 坦白:主要看犯罪嫌疑人在被动归案后是否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相对而言认定标准在操作层面稍显直观、简单一些,重点聚焦在是否如实供述这一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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