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中马某某是共犯吗
在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中,马某某被认定为共犯,原因如下:
不过,鉴于马某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最终不予刑事处罚,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事先知情并参与行程:马某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得知张某某、李某欲杀害王某某后,依然跟随前往。虽然其未参与犯罪预谋,但知晓犯罪计划却未采取任何阻止行为,且继续参与到前往犯罪现场的过程中,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一定的支持。
- 事后帮助毁灭证据:在张某某、李某杀害王某某后,马某某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该行为属于对犯罪证据的销毁,是对犯罪行为的后续支持和掩盖,进一步表明其参与到了整个犯罪过程中。
不过,鉴于马某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最终不予刑事处罚,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