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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中马某某构成犯罪预备吗


马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预备,具体分析如下:
  • 主观方面: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和目的。 而马某某是在去作案现场途中得知张某某、李某欲杀害王某某的计划,并非其最初就有杀害王某某的主观故意和目的,其事先未参与犯罪预谋,缺乏犯罪预备的主观意图。
  • 客观方面:犯罪预备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 马某某未实施如准备凶器、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拟定犯罪计划等典型的犯罪预备行为,其虽在得知犯罪计划后跟随前往现场,但这一行为本身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且其未参与具体的挖坑、准备凶器等实际预备犯罪的行为。
  • 行为阶段: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马某某是在犯罪行为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即张某某、李某开始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时才知晓全部犯罪计划,而并非在预备阶段就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了犯罪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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