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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知道对方姓名、身份证号 可以到法院起诉吗

只知道对方姓名、身份证号,一般来说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原告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或与被告存在权益争议。
  • 有明确的被告:不仅要知道对方的姓名、身份证号,还需要有对方的住所等信息,以便法院能够明确具体的被告对象,将法律文书准确送达。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要明确提出希望法院保护的权益内容,以及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
  •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必须在法院的受理范围内,且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能通过姓名和身份证号获取到其他关键信息,或者通过申请法院协助调查等方式补充到被告的住所等信息,满足 “明确的被告” 这一条件,也可以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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