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执行案件中可以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案件中可以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况如下:
- 因被执行人死亡或失踪:被执行人死亡的,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
- 因法人合并或分立: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分立后的企业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因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个人需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因法人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它的企业法人承担。
- 因合伙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只需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 因股东出资问题: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 因一人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因公司注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若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有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可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 因无偿接受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可申请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可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
- 因第三人承诺:在执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 因未成年人侵权: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