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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需要哪些材料和流程?

执行案件中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需要的材料和流程如下:

需要的材料

 
  1. 申请书:需提交变更 /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追加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注明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等。要明确申请事项,即申请追加某人为被执行人,写明执行案件的案号,详细阐述追加的事实和理由,并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说明,最后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且一式多份。
  2. 身份材料: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还需提供原执行案件中关于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材料,以及被追加人的身份证明,被追加人是自然人的尽量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工商登记档案等材料。
  3. 授权委托材料:如有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明确代理权限为 “申请变更 / 追加被执行人”,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等。
  4. 证据材料:根据具体的追加理由提供相应证据。比如,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需提供企业法人的全套完整工商内档资料、被执行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材料等;基于财产混同理由申请追加的,需提供财务报表、资金往来凭证、交易合同等证明材料,证据多的应附证据清单。
  5. 执行依据相关材料:包括执行依据的生效文书及生效证明,如一审、二审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及生效证明等,以及原案的执行文书,如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如果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3 至 20 条、25 条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还须提交终本裁定书或者尚未终本但经过五查(查银行、查车辆、查房产、查证券、查工商登记)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通知书。
  6. 其他材料:部分法院可能会要求提供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由申请人提供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签名或盖章确认。

一般流程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审查: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部分案件可能还会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执行法院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 作出裁定: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 执行措施:如果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法院会向新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相应义务。
  5. 救济途径: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相关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特定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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