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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为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当事人做哪些从轻或减轻情节的辩护


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当事人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辩护:

犯罪行为情节方面

 
  • 行为手段轻微: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或者暴力、威胁程度轻微,如只是轻微的推搡、拉扯,未造成公务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伤害,律师可以主张其行为不构成或不完全构成妨害公务罪,从而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 未阻碍公务执行:若能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虽然存在一定的冲突,但实际上未对公务的正常执行造成实质性阻碍,也未产生严重的后果,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当事人自身情况方面

 
  • 特殊身份或年龄:如当事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特殊主体,律师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例如,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初犯偶犯:如果当事人此前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良好,律师可向法庭求情,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犯罪后的态度方面

 
  • 自首立功:若当事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或者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等立功表现,律师应积极主张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明知他人已报警,仍滞留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应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
  • 坦白认罪: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当事人当庭认罪,自愿认罪认罚,也可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 悔罪表现:如当事人在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积极弥补因犯罪造成的损失,如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律师可以此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案件起因及公务行为合法性方面

 
  • 案件起因特殊:如果案件的发生是由于公务人员执法不当、存在过错或其他特殊原因引发,律师应充分收集和展示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是在特定情况下的应激反应或合理反抗,从而减轻当事人的罪责。例如,因公务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执法程序违法、执法态度恶劣等原因导致冲突的发生,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
  • 公务行为不合法:若能证明公务人员的行为不是 “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则可进行无罪辩护;即使不能完全证明无罪,也可以此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比如,公务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执行公务的依据不合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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