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罪名有哪些
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将于2月8日正式实施,那么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罪名主要有些呢?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行为。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2、扰乱市场秩序罪
- 非法经营罪:比如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情节严重的行为。
-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食品或者与食品相关的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食品生产涉及的动植物原料违反相关防疫、检疫规定,可能构成此罪。
4、渎职罪
- 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如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