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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文拐卖儿童被判死刑的法律依据

王浩文拐卖儿童被判死刑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王浩文从 2001 年 10 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在 2006 年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拐卖儿童至 2014 年 6 月,在多地流窜作案,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 14 人。其拐卖儿童数量众多,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十余年,属于拐卖儿童犯罪中情节极其严重的情形。
  • 造成严重后果:他的行为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遭受了痛苦的精神打击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给众多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 主观恶性极大:王浩文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拒不认罪,不配合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其在 2006 年曾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从重处罚。并且在 2015 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同种漏罪,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属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拐卖儿童罪的规定,结合王浩文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以及主观恶性等因素,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以彰显法律对拐卖儿童犯罪的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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