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苏州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量刑档次
-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轻情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盗窃数额达 1000 元不满 2000 元,但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也按此档量刑。
-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盗窃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盗窃财物价值四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特殊情形的量刑
-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量刑起点一般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其中,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且盗窃数额达 2000 元以上不满 1 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盗窃数额达 1 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 1500 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盗窃未遂:对于盗窃未遂的情况,也会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
- 盗窃文物: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超过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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