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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苏州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般盗窃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视为 “数额较大”,公安机关一般会立案处理。此外,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 的标准可以按照既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特殊情形盗窃


以下情形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都应当立案:
  • 多次盗窃:指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
  • 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进入在物理形式上具有封闭性、在功能上具有家庭生活属性的场所实施盗窃的行为。
  • 携带凶器盗窃:指行为人随身携带但未使用性质上是凶器或功能上能成为凶器的工具实施盗窃的行为。
  • 扒窃: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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