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文拐卖儿童案二审维持了一审死刑判决
1月21日下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浩文拐卖儿童案进行了二审宣判,维持一审作出的死刑判决。王浩文因拒不认罪、不配合查找被拐儿童且无悔罪表现,被认定为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予严惩。
其他涉案人员判决:
- 胡某雄(王浩文妻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 王某琼(王浩文前女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为坦白,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两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一审判决回顾:
- 王浩文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 王某琼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 胡某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 追缴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万九千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