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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哪些行为会被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拐卖儿童的行为可能会被判死刑:
  • 拐卖儿童数量多: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如王浩文案,其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十四人,被判处死刑。
  • 使用恶劣手段: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严重侵犯儿童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 拐卖特定对象: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性质恶劣。婴幼儿由于年龄小,自我保护能力差,对家庭的影响也更为巨大,此类行为可能会面临死刑处罚。
  • 造成严重后果: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比如导致被拐卖儿童身体残疾、精神失常,或者致使其亲属因过度悲痛而自杀、精神崩溃等,会被认为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可能判处死刑。
  • 跨国境拐卖:将儿童卖往境外,不仅使被拐卖儿童面临更复杂危险的环境,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和国际声誉,这种情节严重的拐卖行为也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 犯罪人主观恶性大:如果犯罪人是累犯,或者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拒不认罪,不配合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极大,即使拐卖儿童数量未达到三人以上等,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因素,也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如王浩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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