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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管辖优先的原则有哪些例外情况导致无效

约定管辖优先原则存在以下例外情况:

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 释义: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如果约定的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要求,那么该约定无效,应按照法定的级别管辖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 举例:根据法律规定,某些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该约定因违反级别管辖规定而无效,案件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违反专属管辖规定

 
  • 释义: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改变这种管辖。如果约定管辖与专属管辖相冲突,约定无效,案件需由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法院审理。
  • 举例: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若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其他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约定因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归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 释义:在这种情况下,约定管辖优先原则不再适用,而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举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在丙地交货,但合同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且甲、乙双方的住所地都不在丙地,那么此时若发生纠纷,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而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债权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

 
  • 释义:当债权发生转让时,如果受让人不知道原合同中存在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中另有约定且经过原合同相对人同意,那么原合同中的约定管辖对受让人不产生效力,需按照法定管辖或新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 举例:A 公司将其对 B 公司的债权转让给 C 公司,A 公司与 B 公司原合同中约定由甲地法院管辖,但 C 公司在受让债权时并不知晓该管辖协议,此时若 C 公司与 B 公司发生纠纷,该约定管辖对 C 公司无效,需根据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若转让协议中约定由乙地法院管辖且经过 B 公司同意,那么则应由乙地法院管辖。

约定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

 
  • 释义: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如果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确,或者选择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该协议无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 举例:合同中约定 “如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这种约定选择了两个以上的法院,属于约定不明,该约定管辖无效,需按照法定管辖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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