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以下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 隐匿、转移或毁损财产: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或者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 通过虚假手段妨害执行: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阻碍执行工作进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 拒不交付指定财物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法院判决、裁定等无法执行。
- 违反限制消费令:在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高消费,如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