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被执行人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书:需详细阐述撤销失信名单的理由和依据,包括个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况、履行义务或改正失信行为的情况等。
-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人的身份。如果是单位申请,还需提供近期的工商登记单,以证实其主体资格和当前的经营状态。
- 授权委托书(如有):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需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 相关法律文书或履行义务证明材料 :
- 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证明:如还款凭证、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以证明已按照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要求,履行了全部义务。
- 执行和解协议及履行情况证明: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需提供和解协议原件以及能够证明履行情况的相关材料,如分期还款的每期还款记录、债权人出具的履行完毕证明等。
-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文书:在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况下,需提交该裁定文书的复印件或原件,作为符合撤销条件的依据。
- 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 信用修复证明:如果是因信用修复而申请撤销,需提供相关机构或部门出具的信用修复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信用状况已经恢复1.
-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材料:对于法院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的情况,需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财产申报清单、法院的调查笔录等,以证明自己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